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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三

   太祖

開寶五年(壬申,九七二)

 1 春正月乙未,詔罷荊襄道歲貢魚腊。

 2 丁酉,禁民鑄鐵為佛像、浮屠及人物之無用者,上慮愚民多毀農器以徼福,故禁之。

 3 己亥,詔自今沿黃、汴、清、御等河州縣,除準舊制種蓻桑棗外[一],委長吏課民別種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,仍按戶籍上下定為五等,第一等歲種五十本,第二等以下遞減十本。民欲廣種蓻者聽踰本數,有孤寡窮獨者免之。

 4 前鄆州盧縣尉鄢陵許永詣匭自言,父瓊年九十有九,長兄年八十有一,次兄年七十有九,而永年七十有五,欲求近地一官以就養。庚子,上召見瓊於便殿,問以近事,瓊歷歷能記,上悅,因厚賜之,即授永鄢城縣令[二]。

 5 壬寅,省諸道州縣胥吏幹力等。

 6 吏部尚書致仕陳國公張昭卒。戒其子曰:「吾事數朝,無功德及人,勿請諡及立碑,以重吾過也。」

 7 府州言北漢軍寇方山、雅爾兩寨,擊走之。

 8 浚閔河。

 1 二月壬戌朔,以江南進奉使劉崇諒為都官員外郎。崇諒,仁贍之子也。當考崇諒在江南為何官,以何事來,何時到。

 2 癸亥,詔潭州歲調紙百七十八萬餘幅特免十年。

 3 乙亥,以荊南荊門鎮為荊門軍。

 4 權知慶州史福福,未見。言敗戎人于華池,殺百餘人,獲牛羊六百餘口。時刺史姚內斌入朝,久留京師,故命福權知州事。實錄稱慶州刺史史福,蓋誤也。時姚內斌實為刺史。內斌以四年入朝,久留京師,故命左衛將軍史福權知慶州,見于八月[三]。內斌尋復還本任,至七年二月始卒。史福固未嘗真拜刺史也,今改之。

 5 丙子,詔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隄判官一員,以本州通判充,如闕員,即以本州判官充。

 6 己卯,令僧尼各不相統攝,當受戒者,各於本寺置壇。

 7 庚辰,以鳳州屯銀冶為開寶監。

 8 初,職方郎中邊珝掌建安榷貨務,奏徙務於揚州。有富民訴廣陵尉謝圖殺其父,本部收尉囚之,官吏相繼推劾,凡三百日,獄未具,州以狀聞。命珝按鞫,盡得其實,乃富民畜私憾誣告,即反坐之。甲申,以珝知揚州,仍兼榷務。珝,華州人也。

 9 戊子,禁黃河私渡,民素具舟濟行人者,籍其數毀之。

 10庚寅,以端明殿學士、兵部侍郎劉熙古[四]案宋史帝紀及宰相表皆作劉熙古守本官、參知政事。

 11上既平廣南,漸欲經理江南,因鄭王從善入貢,遂留之,國主大懼。是月,始損制度[五],下令稱教,改中書、門下為左、右內史府,尚書省為司會府,御史臺為司憲府,翰林為修文館,樞密院為光政院;從善為南楚國公,從鎰為江國公,從謙為鄂國公;宮殿悉除去鴟吻。

 1 閏二月辛卯朔,皇第二女封延慶公主。

 2 壬辰,權知貢舉扈蒙奏合格進士京兆安守亮等十一人,諸科十七人。上召對於講武殿,始下詔放榜,新制也。

 3 癸巳,以江南進奉使李從善為泰寧節度使,賜第京師。時國主雖外示畏服,修藩臣之禮,而內實繕甲募兵,陰為戰守計。上使從善致書風國主入朝,國主不從,但增歲貢而已。

 4 南都留守、兼侍中林仁肇有威名,朝廷忌之,賂其侍者竊取仁肇畫像,縣之別室,引江南使者觀之,問何人,使者曰:「林仁肇也。」曰:「仁肇將來降,先持此為信。」又指空館曰:「將以此賜仁肇。」國主不知其間,鴆殺仁肇。仁肇事,據江南野錄及十國紀年。

 5 庚子,延慶公主出降左衛將軍、駙馬都尉石保吉。保吉,守信之子也。

 6 庚戌,置安化軍於密州。

 7 令海門造船通交州道。

 8 初平嶺南,命太子中允周仁俊仁俊,未見。知瓊州[六],以儋、崖、振、萬安四州屬焉。上謂宰相曰:「遐荒炎瘴,不必別命正官,且令仁俊擇偽官,因其俗治之。」辛卯[七],仁俊列上駱崇璨等四人,上曰:「各授檢校官,俾知州事,徐觀其效可也。」以四州屬瓊管,乃四年四月事。

 9 戊午,禁道士寄褐及私度人為道士。

 1 潁州龍騎軍校仇興等醵錢飯僧,以謝南郊優賜。上聞之,謂左右曰:「軍中自有常制,何為若此!」

  三月庚午,詔潁州出公錢給還,仍切戒之。

 2 辛未,占城國王波美稅遣其臣蒲訶散來貢方物。

 3 壬申,幸教船池觀習水戰。

 4 乙亥,遼州言遣招收指揮使王滿領兵入北漢界,拔其一寨。

 5 嶺南民有逋賦者,縣吏或為代輸,或於兼并之家假貸,則皆納其妻女以為質。知容州毌守素表其事,甲申,詔所在嚴禁之。

 6 乙酉,殿中侍御史張穆棄市,坐通判定州犯贓錢百萬,為部曲鴻遇所告,按得實,故寘於法。賜遇錦袍、銀帶、絹三百疋。

 7 詔:「中國每租二十石,輸牛革一,準千錢。西川尚循偽制,牛驢死者,革盡輸官,蠲去之,每租二十石輸牛革一,準錢五百者。」此據食貨志在此年三月,今附見,更俟詳考。

 8 罷兩京緣河諸州每歲春秋丁帳,止令夏以六月、冬以十二月申。又諸州科納,止令縣具單帳供州,不得令逐鄉造夾細帳,以致煩擾。此亦在食貨志今年三月。

 1 夏四月庚寅朔,三佛齊國王釋利烏耶遣使來貢方物。

 2 上按嶺南圖籍,州縣多而戶口少,命知廣州潘美及轉運使王明度其地里并省以便民。甲午,初廢白州及常樂州。

 3 己亥,以參知政事薛居正子惟吉、呂餘慶子惟恭、樞密副使沈義倫子繼宗並為西頭供奉官。

 4 丙午,以水災,遣左司員外郎侯陟等四人,乘傳分視民田。

 5 隰州團練使、兼晉隰等州沿邊都巡檢周勳,築壘北漢界上,北漢人襲破之。戊午,責勳為義州刺史。

 6 禁嶺南諸州略賣生口。

 1 五月甲子,以晉州兵馬鈐轄武守琦權知晉州事。武守琦知晉州事,本末不詳,實錄有此,特著之,更俟詳考。守琦,見顯德四年,無邑里。

 2 乙丑,遣近臣分詣京城祠廟祈晴。

 3 廢澄、賓、潯、巒、富、思明、康、繡、禺、順、牢、黨、羅等十三州,前後所廢縣又四十九。

 4 丙寅,詔廢嶺南道媚川都,選其少壯者為靜江軍,老弱者聽自便,仍禁民不得以采珠為業。

  先是,劉鋹於海門鎮募兵能采珠者二千人,號「媚川都」。凡采珠,必以石縋索繫於足而沒焉,深或至五百尺,溺死者甚衆。鋹所居棟宇,皆飾以玳瑁、珠、翠,窮極侈靡。及王師至,并府庫悉焚之。於是,潘美等於煨燼中得所餘玳瑁、真珠來獻,且言采珠危苦之狀,上亟命小黃門持示宰相,速降詔罷之。

 5 辛未,河大決澶州濮陽縣。壬申,命潁州團練使曹翰往塞之。翰辭於便殿,上謂曰:「霖雨不止,又聞河決。朕信宿以來,焚香上禱于天,若天災流行,願在朕躬,勿施於民。」翰頓首拜曰:「昔宋景公諸侯耳,一發善言,災星為之退舍。今陛下憂及兆民,懇禱如是,固宜上感天心,此必不能為災也。」

 6 癸酉,上又謂宰相曰:「霖雨不止,朕日夜焦勞,罔知所措,得非時政有闕使之然耶?」趙普對曰:「陛下臨御以來,憂勤庶務,有弊必去,聞善必行,至於苦雨為災,乃是臣等失職。」上曰:「朕又思之,恐掖庭幽閉者衆。昨令徧籍後宮,凡三百八十餘人,因告諭願歸其家者,具以情言,得百五十餘人,悉厚賜遣之矣。」普等皆稱萬歲。

 7 河又決大名府朝城縣,河南北諸州皆大水。

 8 陝州言,民范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里常古真家十二人,古真年少脫走,得免,至是長大,擒義超訴於官,有司引赦當原。上曰:「豈有殺一家十二人而可以赦論乎?」命斬之。

 1 六月戊子朔,徙崖州於振州,遂廢振州。

 2 庚寅,河決陽武縣,汴水決鄭州、宋州。

 3 靜江留後郭廷謂自梓州受代歸,辛卯,卒。遣中使護其喪事。

 4 丁酉,詔沿河州縣官吏,勤恤所部民勿令轉徙,田畝致損者籍其數以聞。

 5 乙巳,廢壁州。

 6 戊申,發諸州兵士及丁夫凡五萬人塞決河,命曹翰護其役。未幾,河所決皆塞。

 7 是月,下詔曰:「近者澶、濮等數州霖雨洊降,洪河為患,朕以屢經決溢,重困黎元,每閱前書,詳究經瀆。案「經瀆」猶曰「經流」。宋史記改作「詳究溝瀆」。薛應旂續通鑑改作「詳究涇瀆」。並誤。至若夏后所載,但言導河至海,隨山濬川,未嘗聞力制湍流,廣營高岸。自戰國專利[八],堙塞故道,小以妨大,私而害公,九河之制遂隳,歷代之患弗弭。凡搢紳多士,草澤之倫,有素習河渠之書,深知疏導之策,若為經久,可免重勞,並許詣闕上書,附驛條奏。朕當親覽,用其所長,勉副詢求,即示甄獎。」

  時東魯逸人田告者,著纂禹元經十二篇[九],上聞之,召見,詢以治水之道,善其對,將授以官。告固辭父年老,求歸奉養,詔從之。

 8 先是,女真侵白沙寨,略官馬三匹,民百二十八口。既而遣使以馬來貢,詔止之。於是首領渤海那等三人復來貢,言已令部落送先所掠白沙寨民及馬。詔切責其前侵略之罪,而嘉其效順之意,放還貢馬使者。

 1 秋七月己未,右拾遺、通判夔州張恂坐贓棄市。

 2 丁卯,詔五嶽、四瀆及東海等廟,並以本縣令尉兼廟令、丞[一○],掌祀事,常加案視,務在蠲潔,仍籍其廟宇祭器之數,受代日,交以相付[一一],本州長吏,每月一謁廟檢舉焉。新錄在六月壬辰。今從舊錄及本紀。

 3 戊辰,前保大節度使袁彥卒。彥數領藩翰,然發跡戎行,不通政術[一二],在曹南時[一三]為吏民所訟,上念勳舊,隱而不行。於是遣中使護其喪事。

 4 庚午,皇第三女封永慶公主。

 5 甲申,永慶公主出降右衛將軍、駙馬都尉魏咸信。咸信,仁浦子也。公主嘗衣貼繡鋪翠襦入宮中,上見之,謂主曰:「汝當以此與我,自今勿復為此飾。」主笑曰:「此所用翠羽幾何?」上曰:「不然,主家服此,宮闈戚里必相效。京城翠羽價高,小民逐利,展轉販易,傷生寖廣,實汝之由。汝生長富貴,當念惜福,豈可造此惡業之端。」主慙謝。主因侍坐,與皇后同言曰:「官家作天子日久,豈不能用黃金裝肩輿,乘以出入?」上笑曰:「我以四海之富,宮殿悉以金銀為飾,力亦可辦,但念我為天下守財耳,豈可妄用。古稱以一人治天下,不以天下奉一人。苟以自奉養為意[一四],使天下之人何仰哉,當勿復言。」談苑載此事以為魏國長公主。按魏國,太宗第七女也。當太祖時,魏國未嘗封,不當云主家,恐有差誤。而此事實魏咸信言之,因附見公主出降之後,竢更考。

 6 左衛將軍、駙馬都尉石保吉領愛州刺史。

 7 詔曰:「頗聞諸州州司馬步院置獄,外置子城,司獄諸司亦輒禁繫人,甚無謂也。自今並嚴禁之,違者重議其罪,募告者賞錢十萬。」

 8 三司言倉儲月給止及明年二月[一五],請分屯諸軍,盡率民船以資江、淮漕運。上大怒,召權判三司楚昭輔切責之曰:「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。爾不素為計度,今倉儲垂盡,乃請分屯兵旅,括率民船,以給饋運[一六],是可卒致乎?且設爾安用!苟有所闕,必罪爾以謝衆。」昭輔皇恐,計不知所出,乃徑詣開封府,見皇弟光義泣告,乞於上前解釋,稍寬其罪,使得盡力營辦,光義許之。

  昭輔出,光義問右知客押衙永城陳從信曰:「為之柰何?」從信對曰:「從信嘗遊楚、泗間,見糧運停阻之由,良以舟人日食,旋於所歷州縣勘給,故多凝滯[一七]。若自起發即計日併支,往復皆然,可以責其程限。又楚、泗間運米入船,至京師輦米入倉,宜各宿備運卒,皆令即時出納。如此,每運可減數十日。楚、泗至京千里,舊定八十日一運,一歲三運。今若去淹留之虛日,則歲可增一運矣。又聞三司欲籍民船,若不許,則無以責辦,若盡取用之,則冬中京師薪炭殆絕,不若募其船之堅實者令運糧,其損敗者任民載樵薪,則公私俱濟。今市中米貴,官乃定價斗錢七十,商賈聞之,以其不獲利,無敢載至京師者,雖富人儲物,亦隱匿不糶,是以米益貴,而貧民將憂其餒殍也。」光義然之。明日,具以告上,上悉從其言。由是事集,昭輔亦免責焉。陳從信傳云事在開寶三年秋。寶訓云在二年。按楚昭輔權判三司實四年五月,安得三年秋已有此事?今載於五年秋,庶免牴牾。冬十月,江、淮米十萬石至京師,即是從信之策行也。

 1 先是,大理正內黃李符知歸州,轉運司制置不合理者,符即上言,上嘉之。秩滿歸闕,上以京西諸州錢幣不登,八月癸巳,命符知京西南面轉運事,書「李符到處,似朕親行」八字賜之,令揭於大旗,常以自隨。符前後條奏便宜,凡百餘條,其四十八事皆施行著于令。

 2 丙申,命同知廣州潘美、尹崇珂並兼嶺南轉運使,其原轉運使王明為副使,太子中允許九言為判官。轉運判官,自九言始也。隆平集言開寶六年,初除徐澤為廣南運判,恐誤。

 3 己亥,廣州言,行營兵馬都監朱憲領兵大破獠賊二萬餘人於容州城下。初,嶺南所在賊起,偽開府樂範、土豪周思瓊等,各聚衆負海為亂,尹崇珂領兵擊之,上遣中使李神祐督戰,數月盡平其黨。新、舊錄並於七月癸未言邕、容州民誘蠻人為亂,本紀亦然。今并書于此。周思瓊者,尹崇珂傳云韶州賊帥,潘美傳云土豪。崇珂傳又稱偽開府樂範、指揮使袁漢瓊及鄧存忠等據五州以叛。然不詳五州為何等州也,今止從美傳,以周思瓊為土豪,增樂範一人,卻依美傳總言聚衆負海,不言某州,庶免抵牾。鄧存忠事已見范旻知邕州時,茲不重列。

 4 癸卯,建保靜軍於宿州。

 5 密州復為防禦,廢安化軍節度。

 6 海門鎮監軍趙令鎔令鎔,未見。大破廉、白州賊。

 1 九月丁巳朔,日有食之。

 2 庚午,復壁州。

 3 禁西川民斂錢結社[一八]及競渡。

 4 樞密使李崇矩與宰相趙普厚相交結,以其女妻普子承宗,上聞之,不喜。先是,樞密使、宰相候對長春殿,同止廬中,上始令分異之。

  有鄭伸者,客崇矩門下幾十年,崇矩知其險詖無行,待之漸薄。伸怨恨,擊登聞鼓,告崇矩受太原人席羲叟黃金,私託翰林學士扈蒙與羲叟甲科,引軍器庫使范陽劉審瓊為證。上大怒,召審瓊詰問,審瓊具言其誣,上怒稍解。癸酉,崇矩罷為鎮國節度使。賜伸同進士出身,酸棗縣主簿。後伸死,其母貧餓,詣崇矩子繼昌乞匄,家人競前詬逐[一九],繼昌獨召見,與白金百兩,時稱繼昌長者。會要云時樞密使沈義倫一人,六年義倫作相,以楚昭輔為副使,亦止一人在院。

 5 戊寅,徙建寧留後楊重勳為保靜留後。楊億說苑云:馮暉為靈武節度,有威名,羌戎畏服,子繼業襲其位。楊重勳亦世有麟州。並禀命朝廷,而綏御蕃族,為西北邊扞蔽。太祖因繼業來朝[二○],徙鎮同州,命儒臣知靈州留務,召重勳授以近鎮,別命武臣領州事。其後,二方終煩朝廷經略,議者多以此二事為失焉。別命武臣領麟州事,實錄乃無之,當考。

 6 是月,崖州牙校陸昌圖作亂,燒劫牙署。知瓊州周仁俊遣兵擊平之。實錄於明年五月始載此事,今移入。

 7 禁玄象器物、天文、圖讖、七曜歷、太一雷公、六壬遁甲等不得藏於私家,有者並送官。

 1 冬十月,復康州。

 2 戊戌,詔邊遠官歲才三周,即與除代,所司專閱其籍,勿使踰時。

 3 初,河陽節度使洛陽張仁超,以郊祀來朝,願留都下。庚子,卒。上遽幸其第,哭之,輟視朝三日,遣中使護喪事,優詔贈中書令,非常例也。

 4 癸卯,詔功德使與左街道錄劉若拙,集京師道士試驗,其學業未至而不修飾者,皆斥之。若拙,蜀人,自號華葢先生,善服氣,年九十餘不衰,步履輕疾。每水旱,必召於禁中,設壇場致禱,其法精審,上甚重之。

 5 己酉,詔諸州場院官、糧料使、鎮將,並以三周年為任。

 6 秦蜀守李冰有廟在永康軍,偽蜀初,封大安王,又封應聖靈感王。蜀平,詔長吏增飾其廟。乙卯,改封廣濟王,歲一祀。

 7 海門監鹽戶龐崇等叛,監軍趙令鎔擊敗之,斬首三百級。

 8 是月,運江、淮米十萬石至京師,皆汴、蔡兩河公私船所載也。

 1 十一月丁巳朔,以辰州都指揮使秦德崇德崇,未見。為起復雲麾將軍,權知辰州、兼五溪巡檢使。後二歲,德崇罷歸,除右千牛衛將軍。魏泰東軒錄云:武陵、辰陽、澧陽、清湘、邵陽五州,各有蠻徭保聚,依山阻江[二一],殆十餘萬。馬希範、周行逢時,數出寇邊,以至圍逼辰、永二州,殺掠民畜,歲歲不寧。太祖既下荊湖,思得蠻情、習險扼而勇智可任者,以鎮撫之。有辰州徭人秦再雄者,長七尺,武健多謀,在周行逢時屢以戰鬬立功,蠻黨畏服。太祖召至闕下,察其可用,面以一路事付之,起蠻酋,除辰州刺史,官其一子為殿直,賜予甚厚,仍使自辟吏屬,盡予一州租賦。再雄感激異恩,誓死報效。至州日,訓練士兵,得三千人,皆能被甲渡水,歷山緣塹,捷如猿猱。又選親校二十八人分使諸蠻,以傳朝廷懷徠之意,莫不從風而靡,各得降表以聞。太祖大喜,再召至闕,面加獎激[二二]。再雄伏地流涕,嗚咽不勝。改辰州團練使,又以其門客王元城為本州推官。再雄盡瘁邊圉,故終太祖世,無蠻患。五州延袤數千里,不增一兵,不費帑庾,而邊境安妥,由神機駕馭,用一再雄而已。按泰所錄再雄事甚美,然正史、實錄無之,又不見於他書,或此秦德崇即秦再雄也。德崇自牙校便知州,又起復,事必有異,惜正史、實錄不詳。及八年正月三十日除右千牛衛將軍,已稱前知辰州,則德崇在辰州亦不終太祖世,今悉注泰所錄,更俟考求。

 2 己未,連州言供奉官李繼朗、藥繼清等領兵大破獠賊於英州城下。繼朗、繼清,未見。宋朝要錄[二三]:庚申賜上書人鄭伸同進士出身,以為酸棗縣主簿。

 3 癸亥,禁釋道私習天文、地理。

 4 己巳,詔:「諸道舉人,自今並於本貫州府取解,不得更稱寄應。如從化外至者,先投牒開封府,奏請得旨,方許就試[二四]。其國學亦不得妄署監生,參預薦送。」

 5 甲戌,廢春、勤二州及化仁等七縣,又廢南義州。廢南義州,本紀、實錄並不載,但載明年復置,因追書於此。

 6 庚辰,命參知政事薛居正兼提點三司淮南、湖南、嶺南諸州水陸轉運使事,呂餘慶兼提點三司荊南、劒南諸州水陸轉運使事。

 7 詔翰林學士李昉及宗正丞洛陽趙孚等分撰嶽瀆并歷代帝王新廟碑,遣使刻石廟中,凡五十二首。

 1 十二月乙未,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祈雪。

 2 己亥,畋近郊,遂幸開封尹第視疾。

 3 甲寅,詔:「流外選人,經十考入令錄者[二五],引對方得注擬。驅使、散官、技術人,資考雖多,亦不注擬。」

 4 杖殺內班董延諤,坐監車營務盜芻粟[二六],累贓數十萬,鞫之得實故也。

 5 翰林醫官、鴻臚寺丞劉翰為殿中省尚藥奉御。又賜道士玄祕大師馬志通議大夫階,仍各賜器幣及鞍馬,開封尹疾有瘳也。

 6 乙卯,大雪。

 7 乾寧軍言北漢民二千二百四十八戶來歸。

 8 三司鹽鐵、戶部、度支各有勾院及開拆司,皆本部判官主之。是月,詔并鹽鐵、戶部為一,度支如故。

 9 是歲,大饑。

 10初,上問宰相趙普曰:「儒臣有武幹者何人?」普以知彭州、左補闕辛仲甫對。乃徙仲甫為西川兵馬都監。於是召見,面試射,且問:「能擐甲否?」仲甫曰:「臣在郭崇幕府,屢從征討,固嘗被介冑矣。」上曰:「汝見王明乎?朕已用為刺史。汝頗忠淳,若公勤不懈,不日亦當為牧伯也。」仲甫頓首謝。上因謂普曰:「五代方鎮殘虐,民受其禍,朕令選儒臣幹事者百餘,分治大藩,縱皆貪濁,亦未及武臣一人也。」既而有司命仲甫檢視民田,上曰:「此縣令職爾。」即令吏部銓擇官代之。

 11北漢主始令民輸贍軍錢,文武百官皆減俸,財用不給故也。

校勘記

 [一] 除準舊制種蓺桑棗外 「種」字原脫,據大典卷一二三○六、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二及本編下文補。

 [二] 鄢城縣令 各本同。按宋史卷三太祖紀作「鄢陵令」,卷四五七陳摶傳則作「郾城令」。

 [三] 見于八月 「八月」原作「八年」,據大典卷一二三○六及上下文義改。

 [四] 劉熙古 原作「劉稽古」。案引宋史卷三太祖紀及卷二一○宰輔表以為皆作劉熙古。今覈宋本、宋撮要本正作劉熙古,據改。

 [五] 始損制度 「損」原作「改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、編年綱目卷二改。

 [六] 周仁俊 原作「周仁浚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改。又本卷下文九月及本書卷一六三月並出「周仁俊」。

 [七] 辛卯 原作「乙卯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
 [八] 自戰國專利 「專」原作「爭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九一河渠志改。

 [九] 著纂禹元經十二篇 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作「纂禹元經十二篇」,疑「著」字衍。

 [一○]並以本縣令尉兼廟令丞 「令」字原闕。按宋大詔令集卷一三七、通考卷八三郊社考、宋史卷一○二禮志均謂「以本縣令兼廟令,尉兼廟丞」,今據補。

 [一一]交以相付 「交以」原作「以交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、通考卷八三郊社考改。

 [一二]不通政術 「通」原作「邇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改。

 [一三]在曹南時為吏民所訟 「曹南」原作「南曹」,大典卷一二三○六作「曹南」。按宋史卷二六一袁彥傳,彥為武臣,宋初曾鎮曹州。「曹南」蓋沿用春秋僖十九年會盟地名,即指曹州。今據大典改。

 [一四]苟以自奉養為意 「意」原作「義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、宋史全文卷二上改。

 [一五]倉儲月給止及明年二月 「及」原作「給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六陳從信傳改。

 [一六]以給饋運 「以給」原作「給以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改。

 [一七]故多凝滯 「故」原作「固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改。

 [一八]禁西川民斂錢結社及競渡 「結」原作「給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改。

 [一九]家人競前詬逐 「詬」原作「斥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七李繼昌傳改。

 [二○]太祖因繼業來朝 「朝」下原衍「廷」字,據大典卷一二三○六刪。

 [二一]依山阻江 「山」原作「止」,據魏泰東軒筆錄(以下簡稱東軒錄)卷一改。

 [二二]面加獎激 「面」原作「而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、東軒錄卷一改。

 [二三]宋朝要錄 按注引宋朝要錄一段文字,當在本卷九月庚午鄭伸事下,蓋後人所羼。

 [二四]方許就試 「就試」原作「召試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一四之一四改。

 [二五]經十考入令錄者 原作「經考餘令錄者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、通考卷三五選舉考、宋史卷一五九選舉志補「十」字,改「餘」為「入」。

 [二六]坐監車營務盜芻粟 「盜」原作「監」,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○六宋史卷三太祖紀改。